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六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