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五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五条 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