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设置

第七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设置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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