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六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六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