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六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六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