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03-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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