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03-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