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03-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