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03-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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