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三、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03-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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