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03-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