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道佩带证》和《特种刀具购买证》,样式由公安部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03-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