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区制订办法管理。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03-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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