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