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四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四条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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