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六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六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