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泄露举报或者举报人信息的;
(三)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有关线索或者情况,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四)未认真核实举报情况,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五)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要求或者期限给予奖励的;
(六)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泄露举报或者举报人信息的;
(三)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有关线索或者情况,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四)未认真核实举报情况,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五)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要求或者期限给予奖励的;
(六)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