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领取奖励。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领取奖励的,可以延长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领取奖励的,可以延长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