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技师必须经过考核、评审。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县级以上(不含县级)的行业归口部门已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由该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可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