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技师所在单位应当同被聘任的技师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