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技师聘任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