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一般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五元,具体标准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