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技师离开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后,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其他有关福利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