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 技师应当在本工种的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并根据所在单位的需要担任传授技艺或培训技术工人的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