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以技术工人为基数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及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