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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