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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