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