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九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九条 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等应当根据保护工作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