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 运营者应当保障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运行经费、配备相应的人员,开展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的决策应当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参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