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决定。但是,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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