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负责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处置审批管理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