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文件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产地、价值、性能、状态、资金来源、权属等基本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