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条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提交的文件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登记,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赋予专用代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