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条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提交的文件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登记,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赋予专用代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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