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的具体内容和专用代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分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