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服管理条例 第八条 军服管理条例 第八条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对军服承制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