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服管理条例 第十条 军服管理条例 第十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