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服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军服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