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服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军服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或者军服承制、承运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运输数量以及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军服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