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