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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