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四章 标准化机构和任务 第二十六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四章 标准化机构和任务 第二十六条 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科技人员,要具有与其所任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水平、政策水平、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并应保持相对的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