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三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三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引进军事装备技术,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一般的项目,由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和总部有关部(局)组织审查;重大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或总后勤部组织审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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