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三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三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已鉴定定型的产品,如因改用标准而影响产品的基本战术技术性能,应当由设计单位和同级标准化机构提出报告,征得使用部门同意,报有关军工产品定型委员会审批;如属改进或改型,其更改部分应当按研制新产品的要求进行标准化审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