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三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三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研制军用新产品,必须认真执行标准化的要求。
使用部门在提出新产品的战术技术指标时,必须同时提出标准化要求。
新产品设计前,设计总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应当会同标准化部门组织编制《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
设计阶段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必须由设计单位的标准化专业人员进行标准化审查签字后,才能使用。
新产品定型前,设计单位的标准化机构应当提出《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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