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标准凡能满足军用要求的,应当贯彻执行;各部门制订的专业标准(部标准,下同),凡能满足军用要求的,可以直接采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