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第三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第三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下列任务:
(一)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
(二)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三)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四)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
(五)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
必要时,军队可以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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