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农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农业保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