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农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农业保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