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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