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农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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